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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》将于4月1日实施
日期:2010-04-02 

【概要描述】

 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的《节能法》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。新修订的《节能法》扩大了调整范围,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和监管制度,加大政策激励力度,明确了节能管理和监督主体,强化了法律责任,增强了节能工作的针对性和操作性,为依法开展节能工作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。

  新修订的《节能法》规定: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。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,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;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;已经建成的,不得投入生产、使用。

  新修订的《节能法》还规定: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。

  修订的《节能法》同时规定: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,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。

  我院在今后承接的咨询项目中要增加节能章节,并严格执行有关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。目前我省已发布的山东省节能地方标准(属强制性标准)共有52项,其中与轻工行业(如:造纸、啤酒、淀粉、玻璃等)有关的共10项。各专业要认真组织学习,并在设计中严格执行。